有些話,我真的不吐不快。
前一陣子媒體報導王偉忠身兼文創一號創意總監及董事,陸續投資華星娛樂公司的「華人星光大道」招來藝文界與輿論認為王偉忠球員兼裁判諸多批評。
王偉忠則以《賽德克.巴萊》為例解釋說,「文建會投資《賽德克.巴萊》,魏德聖也投資《賽德克.巴萊》,不可能說就不讓魏德聖做導演。」及,舉行創投審核會時,他並未參與』等論點,進行回應。
其實,我個人認為對王偉忠拿魏德聖這段比喻,很不恰當。
一、 當然賽德克巴萊的出現,重新詮釋電影文化的定義與使命,其產出價值亦推動文化與相關產業發展,是一部標準的文化電影,且輸出極大的文化且具經濟價值的衍生性文化產品。此外,接受經建會補助,有利息,事後且錢也已還清,作為文化投資,沒啥好爭議的。
二、 魏導是因為找不到人投資,所以自己投錢投資。如果有人投資,誰會花自己的錢啊!
三、 魏德聖並沒有擔任文創基金的創意總監及董事,身份上無王偉忠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即使王偉忠並未參與創投審核會,但其身分仍有影響力,拿魏德聖導演與之類比,簡直不倫不類。
四、文創一號投資『花漾』就算了。但『華人星光大道』(經營藝人也是文化創意產業?)需要用到政府資金進行投資嗎?這筆資源不能用在更有益處的地方嗎?
我贊成報導中說,劇場導演鴻鴻引用文建會編纂的《台灣大百科》:「文化創意產業要有卓越發展,須以堅強的純藝術美學核心圈為基礎,否則難以產出具有經濟價值的衍生性文化產品。若將純藝術納入文化創意產業,須避免採取產業化的經營管理模式才能自主、蓬勃發展。」
五、我想呼應一下魏導的看法,文創基金沒有錯,重點是審查的人與分配資源的人是否有具有文化底韻且有對文化提升能有幫助的專業人士。郭台強明確表示,要投資會傳世的電影,聽到有企業家願意這樣說,其實很令人感動。至少不是冷冰冰要創作方能賺多少錢才願意投資,這也是很多藝文界人士頻頻呼籲需要調整現在文創基金投資的方向。
最重要的是,文化創意產業,應是以『文化』為主『創意』為輔,而非拿『創意』與當神主牌,方符合文化創意產業的主要目的,政府的投資也才具有價值。王偉忠這種極度商業行為的作為,拿身兼基金總監,拿國家的錢投資自己的極度商業的公司,有理性分析的人都會覺得怪怪的吧!
以下是新新聞的原始報導。
新新聞2012-07-25 第1325期
「夢想十二家」是文創禿鷹?
文/林筱庭
林世嘉分析,國發基金投資六十億元,其中提撥七.七六億元的管理費,算算就占一三%,遠高於一般管理費行情的二.五%,「甚至還提撥投資『淨收益』的二○%做為績效獎金,換句話說,就是拿國家的錢去做生意,賠錢賠國家的,賺錢就放到自己口袋,天下哪有那麼好的生意?」林世嘉質疑,拿納稅人的錢去做自己生意,甚至穩賺不賠,簡直離譜至極。
點三
肥水不落外人田
利益不用迴避?
目前爭議最大的文創一號,卻引來外界質疑,創投業者股東身兼投資標的公司負責人或幕後投資者,猶如右手向國家掏錢,左手將錢放進自己口袋,顯然有違利益迴避原則。
據瞭解,文創一號已陸續投資華星娛樂公司的「華人星光大道」及南方島公司的電影《花漾》,文建會也已搭配投資五千七百萬元,其中知名製作人王偉忠不僅是「文創一號」創意總監及董事,更是這些投資標案製作與行銷公的背後負責人。
林世嘉認為,投資案表面上是政府與民間相對出資,但實際上業界一般做法只會將政府投資的錢拿去「運作」,民間投資者一毛錢都不用出,還先賺了一筆管理費,開始有收益後再賺一筆績效獎金。「一般操作模式就是這樣子,業者不會那麼笨,拿自己的錢跟政府去玩。」
「尤其王偉忠投資自己的製作公司製作的節目,就先賺一手,節目有收益的話,也一定會先分一半以上,政府實際上能拿回多少?」林世嘉說,這很難逃自肥嫌疑,的確是應該要做到利益迴避。
對此,王偉忠以《賽德克.巴萊》為例解釋,「文建會投資《賽德克.巴萊》,魏德聖也投資《賽德克.巴萊》,不可能說就不讓魏德聖做導演。」王偉忠說,文創一號因覺得他公司製作的節目不錯而選擇投資,但舉行創投審核會時,他並未參與。
「其實也沒競業禁止,是沒有說關係人不能去做,這行業的特質就是這樣。」王偉忠表示,自己從十九歲入行到現在,當然希望把該行業做大,讓未來更多年輕人參與,「我沒搶文化人飯吃,我也有創意。」
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15069&page=4


